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环境保护设施主要是指:
(1)污染控制设施,包括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振动、电磁、放射性等污染的控制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隔声设施、固体废物卫生填埋或焚烧设施等;
(2)生态保护设施,包括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种群的设施、水土流失控制设施等,如为保护和恢复鱼类种群而建设的鱼类繁育场、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堤坝挡墙等;
(3)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包括能源回收与节能设施、节水设施与污水回用设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等,如为回收利用污水而修建的污水深度处理装置及其管道,为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而修建的生产装置等;
(4)环境监测设施,包括水环境监测装置、大气监测装置等污染物监测设施。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