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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与环保验收:
1972年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经与会代表讨论并报国务院批准,“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
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首次把“三同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三同时”制度再次给予确认: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也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同时”的核心是“同时投产”,只有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才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