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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与监测:
一、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2)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配制标准溶液;
(4)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三、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
(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