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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和重新报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目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审核的,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作出规定,能有效地加快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履行政府职责。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这两种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