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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原则:
1)生态因子之间互相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划定评价范围的原则和依据。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根据评价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生态完整性确定。
2)对于1、2、3级评价项目,要以重要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km,2~8km和1~2km。
对于陆上交通线路类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按路线中轴线各向外延伸300~500m。水上线路类中,江河类包括所经江河段的全河段及其沿江陆地;海上类主航线向两侧延伸500m。
(3)评价重点
线路施工和建成后使区域土地利用格局和地表土壤使用现状的改变,及其因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线路对动、植物物种迁移的阻断影响及其由此而引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