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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环球网校·2017-12-19 10:50:42浏览395 收藏79
摘要   【导读】环球网校整理了"知识点: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模拟试题及辅导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特别推荐: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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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3.8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若排气筒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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