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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环球网校·2017-06-13 11:08:28浏览73 收藏29
摘要   【导读】"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是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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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答疑: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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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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