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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排放口的规定"是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重点内容,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 2017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排放口的规定?",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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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答疑:
GB 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于第一类污染物,(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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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如果《环境影响评价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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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环球网校环境影响评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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