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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监测布点要求知识点",下面是监测布点要求知识点,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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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布点要求
监测布点要求:(1)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监测布点要求:(2)监测点位数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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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监测布点要求:(3)公路、铁路等项目
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布点要求:(4)城市道路项目
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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