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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本章考纲要点:
( 1 )熟悉森林的分类;
( 2 )掌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 3 )掌握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 4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订;200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细则》
一、熟悉森林的分类;
第4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例题】
下列哪些属于防护林的范围:
A防风固沙林
B风景林
C护路树
D药材林
答案:AC
二、掌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第 18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掌握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23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四、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31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例题】
1、()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渐伐的方式
A成熟的防护林
B成熟的经济林
C成熟的用材林
D成熟的母树林
答案:C
解析:结合不同的森林种类掌握采伐的规定。
2、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中的(),不得进行皆伐。
A国防林
B 风景林
C纪念地林
D母树林
答案:ABD
解析:仅有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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