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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1)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管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 的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 按国家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 不得任意变更。
(3)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 他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4)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5) 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 报环境保护部协调解决。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 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 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 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 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 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1) 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 性,必须执行。
(2) 在进行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
釆样位置和釆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与计算。
(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执行。 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地方统一分析方法停止执行。
(4) 因釆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者指定釆用一种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四、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1) 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2) 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3) 配制标准溶液。
(4) 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五、国家基础标准与环境保护部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环境保护部标准:
(1) 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2) 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的图形标志,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标准。
(3) 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釆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 标准。
(4) 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 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6) 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7) 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 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釆用有关仪器设备环境保护部标准。
六、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1. 实施监督部门
(1)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在全国环保执法检查中要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 保工作时,应将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实施监督方式
标准实施的监督可分为自我监督和管理性监督。
自我监督主要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基本出发点主要是“达到标准 规定要求”。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绝大部分有自我监控力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人员,长期以来,对自身排污行为积累了大量资料、数据。以往环保部门对企 业自我监督重视不够,应当说,这部分力量属于标准实施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从守法的高度加以强化,也正是目前国外环境管理的一个特点。
管理性监督主要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现对标准实施的监察与督 导。其基本出发点是“达标”,釆用的手段一般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抽查。对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一般为固定釆样点位、固定频率的例行监测,以相应标准 进行质量评定。对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往往釆用抽样测试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 的排污行为以相应标准进行判定。方法、样品标准一般通过监测质量控制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总体来说,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一实施一自我监督一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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