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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评价量
1.评价量:声压级或倍频带声压级、A声级、声功率级、A计权声功率级。
2.稳态噪声(常见的工业噪声)、非稳态噪声和间歇性噪声(公路噪声、港口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均以等效连续A声级为评价量;机场飞机噪声以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为评价量。
环境噪声现状调查与测量
1. 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目的:使评价工作者掌握评价范围内的噪声现状;向决策管理部门提供评价范围内的噪声现状,以便与项目建设后的噪声影响程度进行比较;调查出噪声敏感目标和保护目标、人口分布;为噪声预测和评价提供资料。
2. 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内容⑴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交通噪声源应给出相应的种类、流量、速度、路况等;工业企业应给出厂界噪声达标与超标情况。
⑵评价范围内现有敏感目标及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情况。现有敏感目标应调查其名称、行政区域、数量及户数人数等;环境噪声功能区应调查当地政府关于功能区划文件,以确认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别。
⑶评价范围内各噪声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现状、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超标情况、边界噪声超标状况以及受噪声影响人口分布。
3.环境噪声现状调查的基本方法: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现场测量法,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相应的工作要求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法相结合。
4.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点布置原则:⑴声环境现状测量点布置一般要覆盖整个评价范围,但重点要布置在现有噪声源对敏感区有影响的那些点上。楼房建筑要增加垂直声场分布测点,视情况可间隔一或二层布点或逐层布点。绘制监测点示意图,明确敏感目标与工程之间的相对位置(方位、距离、高差)及环境特征。⑵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呈现点声源性质的情况,环境噪声现状测量点应布置在声源周围;靠近声源处测量点密度应高于距声源较远处的测量点密度。
⑶对于建设项目呈现线状声源性质的情况,应根据噪声敏感区域分布状况和工程特点确定若干噪声测量断面,在各个断面上距声源不同距离处布置一组测量点(如15m,30m,60m,120m,240m。)
⑷对于新建工程,当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噪声源(如没有工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且声级较低(<50dB(A)),噪声现状测量点可以大幅度减少或不设测量点。
5.声环境现状测量的测量量和测量时段
⑴测量量:A.环境噪声测量量为等效A声级;高声级的突发性噪声测量量为最大A声级及噪声持续时间;机场飞机噪声的测量量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B.噪声源的测量量有倍频带声压级、总声压级、A声级、线性声级或声功率级、A声功率级等;C.对较为特殊的噪声源(如排气放空等)应同时测量声级的频率特性和A声级;D.脉冲噪声应同时测量A声级及脉冲周期。
⑵测量时段:A.应在声源正常运行工况的条件下测量;B每一测点,应分别进行昼间、夜间的测量。测量时间与时段应有代表性,要符合各类声源环境的监测技术规范;C.对于噪声起伏较大的情况,应增加昼间、夜间的测量次数。
6.声环境现状评价的主要内容:⑴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敏感区、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噪声功能区的划分情况等。
⑵环境噪声现状的调查和测量方法:包括测量仪器、参照或参考的测量方法、测量标准、测量时段、读数方法等。
⑶评价范围内现有噪声源种类、数量及相应的噪声级、噪声特性、主要噪声源分析等。
⑷评价范围内环境噪声现状。包括:A各功能区噪声级、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B边界噪声级、超标状况及主要噪声源;
⑸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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