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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11、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A.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老师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B.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C.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D.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E.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f.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g.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用电管理制度
1、加油站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护型和防爆型两种。
2、加油站内一律不准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章安装。
3、加油站禁止使用电热炉、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4、如需要使用电取暖设施器具时,必须上报公司获得同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电气设备停电后未断开时,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的有电部分,以防突然送电。
6、对电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时,不得带电操作,不得使用湿物品或可产生静电物品及金属物品对设备进行维护等工作。对电器设备进行电路部分的维修人员必须持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