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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化工工程师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5

|0·2013-11-05 18:47:4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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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师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由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全国性专业公司根据其业务水平及信誉状况进行资格审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未经资格审定的单位,不能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并对该报告的质量负责。可行性研究的预审主持单位,对预审结论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单位,对审批意见负责。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需要付费的,其费用标准由各部门、各地区具体制订,报国家计委审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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