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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我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