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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亦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环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给环保机构。环境标志能证明产品符合要求,故具证明性质;标志由商会、实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并对使用该证明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和保证责任,因此具有权威性;因其只对贴标产品具有证明性故有专证性;考虑环境标准的提高,标志每3-5年需重新认定,又具时限性;有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还有比例限制性。通常列入环境标志的产品的类型为:节水节能型、可再生利用型、清洁工艺型、低污染型、可生物降解型、低能耗型。
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迅速,从197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加。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ECP)、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4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法国的NF制度”等。
我国的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和10个环组成。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表示公众参与,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标志制度
国家
(地区) 建立年份 环境标志制度名称
德国 1977 蓝色天使制度
加拿大 1988 环境选择方案
日本 1989 生态标志制度
北欧四国 1989 白天鹅制度
美国 1989
1990 绿色签章制度
科学证书制度
印度 1991 生态标志制度
奥地利 1991 奥地利生态标章
法国 1991 NF环境
葡萄牙 1991 生态产品
欧盟 1992 欧洲联盟制度
瑞典 1992 良好环境选择
新西兰 1992 环境选择制度
韩国 1992 生态标章制度
新加坡 1992 绿色标章制度
荷兰 1992 Stichting Milieukeur
克罗地亚 1993 环境友好
中国 1994 环境标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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