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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两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两台 , 一台检修时 , 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 50% 。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5.4.4 当 选用局部热水供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设备应综合考虑热源条件、建筑物性质、安装位置、安全要求及设备性能特点等因素;
2 需同时供给多个卫生器具或设备热水时,宜选用带贮热容积的加热设备;
3 当地太阳能资源充足时,宜选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辅以电加热的热水器;
4 热水器不应安装在易燃物堆放、对燃气管、表或电气设备产生影响及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6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 , 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F jr ―― 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 (m2) ;
Q g―― 设计小时供热量 (kJ/h) ;
K―― 传热系数 [kJ/ ( m 2 ? ℃ ? h)] ;
ε―― 由于水垢和热媒分布不均匀影响传热效率的系数 , 取 0.6 ~ 0.8 ;
Δtj―― 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 (℃) ,按本规范第 5.4.7
条的规定确定;
C r――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损失系数 , 取 1.10 ~ 1.15 。
5.4.7 水加热器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容积式水加热器、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5.4.7-1)
式中: Δt j―― 计算温度差 (℃) ;
t mc 和 t mz ―― 热媒的初温和终温 (℃) ;
t c 和 t z ―― 被加热水的初温和终温 (℃) ;
2 快速式水加热器、半即热式水加热器
式中: Δt j―― 计算温度差 (℃ ) ;
Δt max――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一端的最大温度差, (℃) ;
Δt min―― 热媒与被加热水在水加热器另一端的最小温度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