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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 需进行单独处理达标后, 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4.8.16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宜由城市环卫部门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 可采用高温堆肥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8.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回用或排放要求确定。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用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0m 。
4.8.19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5 次。
4.8.19A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超越管 。
4.8.20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4.8.20A 医院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 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中规定的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8.21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 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10070 的有关要求。对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