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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选择
4.1.1 小区排水系统 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1.3 下 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 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 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 40 ℃ 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 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1.4 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设置, 雨水回收利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 50400 执行。
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1.1 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排水系统。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4.2.3 大便器选用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 且均应选用节水型大便器。
4.2.4 (此条删除)
4.2.5 (此条删除)
4.2.6 当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
4.2.7 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
4.2.7A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