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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水景
3.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3.11.2 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 1%~3% ;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 3%~5% 。
3.11.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3.11.4 (此条删除)
3.11.5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水景工程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3.11.6 当 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1.7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 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3.11.8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根据工程要求设计成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3.11.9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 1.2 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3.11.6 条和第 3.11.7 条的要求;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1.10 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