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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选择
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
3.3.2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3.8.2 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
注 :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3.8.5 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12h ;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的要求 。
3.3.3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0.6MPa 。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 ;
2 静水压大于 0.35MPa 的入户管 ( 或配水横管 ) ,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5A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