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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 的有关要求。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 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要求 。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 ,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 gb/t 18920 的要求。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5 倍。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25mm ,最大可不大于 150mm 。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 1 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 2.5 倍时,在其充 ( 补 ) 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 空气间隙 、 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 确定 。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