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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a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顶端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 0.15m 处采用 两个 90o 弯 头相连 ;
2 通气立管应每层按本规范第 4.6.9 条第 4 、 5 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
4.6.9b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规范第 4.6.9 条第 1 款 的要求连接 ;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斿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应在高出卫生器具上边缘不小于 0.15m 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规范第 4.6.3 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要求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规范第 4.6.9 条 第 1 、 2 款 的要求连接环形通气管 ;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 应符合本规范 第 4.6.9 条 第 4 款的要求 ;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规范第 4.6.9a 条第 3 款的要求连接 。
4.6.9c 建筑物设置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应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 100mm 的通气管 。
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 通气管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 4.6.10 条第 2 款的要求;当设置在 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2m 。
4.6.10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 0.3m , 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 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注:屋顶有隔热层时, 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2 在通气管口周围 4m 以内有门窗时, 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 0.6m 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 2m ,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 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如屋檐檐口、阳台和雨蓬等)的下面。
4.6.11 通气管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 1/2 ,并 可按表 4.6.11 确定。
表 4.6.11 通气管最小管径
通气管名称排水管管径 ( mm )
5075100125150
器具通气管32—5050—
环形通气管32405050—
通气立管405075100100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自循环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等 。
4.6.12 立管长度在 50m 以上时,其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4.6.13 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 50m 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 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 4.6.11 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6.14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6.15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 13°c的地区, 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 0.3m 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6.16 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 0.25 倍。
4.6.17 通气管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管、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