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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管
4.6.1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6.1a 当遇 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
1 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 4.6.10 条第 2 款的要求 ;
2 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 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
3 当 在本条第 1 、 2 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 。
4.6.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
1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 当超过本规范表 4.4.11 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 10 层及 10 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4.6.3 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 4 个及 4 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 12m 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 6 个及 6 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6.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6.5 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6 ( 此条删除)
4.6.7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6.8 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
4.6.9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 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 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 45° 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 0.15m 处按不小于 0.01 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 0.15m 或 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 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不宜多于 8 层 。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 0.15m 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用 h 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 h 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 0.15m 处;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 h 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