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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 3.6.1 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 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 3.6.3 、 3.6.4 条计算管段流量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 3.6.5 条和第 3.6.6 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2 服务人数规模大于表 3.6.1 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 3.1.9 条的规定计算最大用水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 3.1.10 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注: 1 当居住小区内含多种住宅类别及户内 ng 不同时,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
2 表内数据可用内插法 。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