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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上划分高、低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按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l0层的住宅及低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少层(低层)建筑,否则为高层建筑。
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如下所述。
① 厂房、库房(但对耐火等级为1、2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耐火等级为3、4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除外)和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物品和不宜设置给水的房间除外)。
② 座位超过800个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座位超过1200个的礼堂、体育馆。
③ 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和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和图书馆等。
④ 超过7层的单元式住宅和超过6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及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⑤ 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
⑥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⑦ 各类高层民用建筑。
⑧ 使用面积超过300m2,用作商场、医院、展览厅、体育场、旱冰场、舞厅及电子游艺厅的人防工程;使用面积超过450m2,用作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的人防工程以及用作礼堂、电影院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人防工程。
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组成
由水枪、水带、消火栓、消防水喉、消防管道、消防水池、水箱、增压设备和水源等组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不能满足室内消防要求时,应当设置消防水泵和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