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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环球网校·2016-07-01 10:47:46浏览163 收藏81
摘要   【摘要】为方便各位给排水工程师考生备考,环球网校特地整理给排水工程师报名时间相关信息,本文为:北京2016年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各位考生详细了解一下。请大家密切关注环球网校给排水工程

  【摘要】为方便各位给排水工程师考生备考,环球网校特地整理给排水工程师报名时间相关信息,本文为:北京2016年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各位考生详细了解一下。请大家密切关注环球网校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最新信息。

  关于北京地区201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6〕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有: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职业年限及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科目报考。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二、报名条件

  201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查询,相关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可登录高校土建类专业评估信息系统(edu.mohurd.gov.cn)查询。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持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的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中国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参加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台湾居民可参加全国勘察设计领域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国台湾居民还须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016年
9月3日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2016年
9月4日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016年
9月4日

8:00-12:00

专业考试(上)

14:00-18:00

专业考试(下)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

2016年
9月3日

8:00-11:00
8:00-12: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基础考试(上)

14:00-17:00
14:00-18: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基础考试(下)

2016年
9月4日

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一)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考生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专业考试均为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规范、手册等各种资料。

  (二)《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须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并严格按照试卷封面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进行作答。

  四、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各专业考试均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均应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各基础考试合格者,获得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制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

  各专业考试合格者,在领取证书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用印的相应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报名相关事宜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该软件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网址:www.cpta.com.cn)下载。

  (一)考试采用全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考人员参照各专业考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确定是否达到报考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6月28日至7月13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的要求注册、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2.使用A4纸打印《2016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须对其所填写的《报名表》内容与实际学历或学位情况、专业工作年限或职业实践年限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依据请参照各专业考试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在《报名表》指定位置盖章。报考人员须妥善保存《报名表》,待成绩合格领取证书时使用;

  4.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7月13日前登录网报平台,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5.考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各专业参加专业考试的报考人员,须取得基础考试合格成绩并按规定完成专业工作年限或职业实践年限,且符合报考条件。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领取证书时,须持《报名表》、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证书。

  (二)中国台湾居民须于2016年7月7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一层办公大厅(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时须持《报名表》、《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证书,以上均为原件。通过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8月30日至9月2日登录网报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或军官证,下同),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2016年9月5日至12月5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到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代领人还要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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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推荐:

  给排水工程师报考指南:报考条件

  2016年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时间确定

  【摘要】为方便各位给排水工程师考生备考,环球网校特地整理给排水工程师报名时间相关信息,本文为:北京2016年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各位考生详细了解一下。请大家密切关注环球网校给排水工程师考试最新信息。

  六、其他

  (一)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主要推荐规范、标准、规程目录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www.pqrc.org.cn中的考试动态)网站查询。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或考试结束后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凡在规定禁止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期限内,报考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四)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五)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六)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照表

  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5.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6.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7.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6年6月20日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勘查技术与工程
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相近专业

地质勘探
环境工程
工程力学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相近专业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3: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
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业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
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
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
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
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相近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
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
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
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
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
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
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
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
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
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
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
制、水电站自动化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附件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暖通空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本专业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相近专业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液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6: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生物化工(部分)

工业分析

电化学工程

工业催化

石油工程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

硅酸盐工程

复合材料(部分)

制药工程

化学制药

制药工程

生物制药

中药制药

轻化工程

皮革工程

制桨造纸工程

染整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粮食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烟草工程

生物工程

生物化工(部分)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发酵工程

其他

如林产化工等

相近专业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机械与设备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安全工程

安全工程

其他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7: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农业资源与环境

土壤与农业化学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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