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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布置要求及用水量
1.布置要求
①保证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即水枪射流中密实的、有足够力量扑灭火灾的那段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只有建筑高度不高于24m且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库房,可采用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应小于7m,但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小于10m。
②合并系统中,消火栓立管应独立设置,不能与生活给水立管合用。
③低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立管直径不小于50mm,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立管直径不小于100mm。
④消火栓应设在明显的、易于取用的位置,如楼梯间、走廊、消防电梯前室等处,枪口距安装地面处的高度为1.1m,消火栓开口应朝下或与墙面垂直。
⑤同一建筑内应采用相同规格的消火栓、水龙带和水枪。
2.用水量
室内消防用水量为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每支水枪用水量的乘积。根据灭火效果统计,在火灾现场出一支水枪的控制率为40%,同时出两支水枪的控制率为65%。因而初期火灾一般不宜少于两支水枪同时出水,只有建筑物容积较小时才考虑一支水枪。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与建筑类型、大小、高度、结构、耐火等级和生产性质有关,其数值不能小于附表6、附表7的数值(见《物业设备设施管理》)。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统一的室内给水管网,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用水量时,应仍能保证供应足够的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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