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的审单时间应在
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银行营业日内
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三个银行营业日内
关于银行的审单时间,UCP600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应在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银行营业日内,审核和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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