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收中使用的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
卖方
买方
委托人
托收行
托收业务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此外,根据需要,有时还涉及提示行和需要时代理等当事人。
1.托人:就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是卖方。
2.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托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代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买方。.
5.提示行: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其他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可由代收行兼任。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收款,代收行可应付款人的要求或主动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
6.需要时代理:是在托收业务中发生了拒付情况,数人可指定在付款当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