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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0·2015-03-06 09:54:0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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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自考票据法重点复习资料: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

  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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