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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0·2014-09-03 13:07: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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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注意和盗窃罪的区别,前者侵犯客体是环境,其对象则是成片林木,对于盗伐村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的,不构成本罪和数额较大,可构成盗窃罪。雇用他人盗伐林木的,如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应由雇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罪共犯论处;

  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两个罪名,此一重罪论处。

  滥伐林木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罪有。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明知”: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02年修正案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要求必须在林区。本罪构成要件中有一个地方要求,即要在林区非法收购,其次要注意和收购赃物罪的区别,即使是在林区收购滥伐、盗伐的林木,也可以说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在林区以外收购,显然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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