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贷款诈骗罪
|0·2014-08-12 11:09:31浏览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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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主体:一般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客观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1)根据行为推定目的,如法律规定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则通常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辅以其它手段,若用于正常工作则无非法占有目的,但挥霍、携款逃走则认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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