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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0·2014-08-07 10:12:4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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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是相对于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淫秽物品、假币、固体废物、核材料而言的。走私罪是一个类罪的概念,不是具体罪名。一般情况下不能选它做为罪名。

  (1)数额:5万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2)注意: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3)共犯:事前有无通谋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走私过程中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不包括走私毒品);直接造成公务人员伤害、死亡的,应以走私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并罚。

  以走私行为论的情形:关于保税、免税、特定减税,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例如:未经海关许可并补交税款的“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保税物品擅自在境内销售的;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况:①直接购私(非法倒卖则属非法经营的行为)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是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分别按照有关的走私犯罪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它走私罪的关系:并列关系;武器、假币, 如果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即可,特别规定即从特别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武器、弹性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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