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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假释的条件与撤销

|0·2014-07-22 10:42: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假释的条件与撤销,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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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1、原判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原判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84条的四项规定

  注意:同管制犯、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相比较,区别在于: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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