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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0·2014-07-18 13:39:0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解析:减刑的限度与幅度,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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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如果原判为死缓,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4年(有的说是12年)。

  2、减刑的幅度:少减、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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