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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缓刑

|0·2014-07-16 10:21:1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缓刑,由环球网校自考频道为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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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

  1、缓刑的概念

  (注意:战时缓刑,刑法449条,与普通缓刑不同)

  2、缓刑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到不再犯罪,如有吸毒恶习的人犯盗窃,则不能适用缓刑)(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

  3、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的考察:刑法75条

  4、缓刑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若新罪在考验期内犯,但在考验期后发现的,还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漏罪情况不适用,漏罪必须在考验期内发现,期满则不发生撤销缓刑,但若未过诉讼时效,依然要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刑法75条)

  5、技术性问题

  判处缓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若撤销缓刑投入执行则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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