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没收财产
|0·2014-07-14 12:29:01浏览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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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1、对象: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不是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罪犯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同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
全部没收财产,采取吸收的原则;没收部分财产,可以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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