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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学》复习资料:刑事责任能力

|0·2014-05-23 10:51: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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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即犯罪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还是以三分法为准来掌握:完全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主要有这样几类人员:一是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二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1)医学判断:是否有精神病(含病理性醉酒);(2)心理学判断:精神异常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醉酒情况下的行为人,可以成为刑法上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引起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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