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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17

|0·2014-02-27 15:22:15浏览1 收藏0
摘要 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要件

  以空白为要件 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应交付票据 应附有空白填充权

  填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据的效力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转让空白票据同时具有两项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填充权转让。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得行使票据权利。填充完备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已记载完备的票据。

  出票的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汇票”

  支付文句 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金额不可更改,否则无效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单位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无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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