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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票据法》常见试题理论笔记-2

|0·2014-02-08 14:52: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客观对价为等值,主观对价为不等值

  对价和善意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实质要件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由票据权利人到票据债务人的所在第进行

  保全手续主要为: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依期进行付款提示,依其作成拒绝证明

  票据金额、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

  票据权利的恢复方法有两种:公示催告、确认票权之诉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票据法学将票据抗辩一般区分为两大类: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时效采取“差异主义”

  利益返还请求权时非票据权利时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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