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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商标法6

|0·2013-11-28 15:31:4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凡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3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或撤销。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的申请撤销不受5年时间限制。

  对伪称驰名商标的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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