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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4)

|0·2013-10-23 14:57: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三)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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