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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四)

|0·2013-10-15 15:12:5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自考《合同法》复习笔记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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