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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8)

|0·2013-09-26 15:55: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

  71、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有:(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药生产企业、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72、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73、按照我国《水法》的规定,该法所称的水源有(河流、湖泊水、冰川积雪)。

  74、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为行使所有权。

  75、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修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增建不必要的其他工程设施)。

  76、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77、实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具体方式是制定和执行(水量分配方案)。

  78、海洋大型施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79、采矿权:

  ①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即可成为采矿人;

  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③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可以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80、水土流失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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