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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房地产法串讲笔记(3)

|0·2013-07-09 09:45:17浏览0 收藏0

  (三)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需要;

  2、巩固和发展房地产改革成果的需要。(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城镇住房商品化)

  附:新中国成立后,首先通过实施的土地制度是1950年6月28日的《土地改革法》

  1986年6月25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1999年1月1日施行,已形成一部崭新的土地法律。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04年8月8日起施行。他更新了土地管理制度,全面改革了土地管理方式。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的“土地日”

  1994年7月25日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城市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为城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关于房地产的第三部专门法律,该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1975年,国务院成立国家城市服务部,统管全国的房地产。

  1986年8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的 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1988年后国务院机构改革,设立建设部,负责全国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和房地产管理等。

  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率要达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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