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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11)

|0·2013-06-24 14:22:42浏览0 收藏0

  11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12.公积金最早是1867年法国公司法规定的。

  113.公司以股份分配股息及红利,对原股东应交付股票,此种分配又简称为“送股”。

  114.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公司人格否认案件中的原告方,一般是指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使其利益遭到损害的债权人,或者是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

  115.公司人格滥用行为就是指公司实际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这是否认公司人格的起因。

  116.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

  11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18.公司债券是到约定期限由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缴回证券。

  119.公司出现僵局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20.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

  12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2.公用企业和非公用企业主要是以企业的存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亲疏度而划分的。

  123.公司法规制母子公司关系和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关系的原则是保障各公司以独立的人格存在并开展经营活动。

  124.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125.公司债券是到约定期限由发行公司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缴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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