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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复习资料(2)

|0·2013-06-18 14:53:17浏览0 收藏0

  11.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12.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或事由: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13、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14、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进行转让,需经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想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15,合伙人的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6. 合营企业在名称上还有以下一些,如合作生产企业、合有子公司、50对50公司、商业合作社、合伙公司等。

  17、合伙人全体得负连带之债,故依我国的法人制度的条件来看,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1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按照立法的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仍须得全体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共同制定

  20.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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