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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外国法制史知识点(57)

|0·2013-06-03 11:24:08浏览0 收藏0

  三、经济法

  英国一般无经济法的概念。二战后经济法制表现如下:

  1、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

  2、国家通过财政、信贷政策、投资、资助和鼓励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

  3、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转卖价格的维持,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

  4、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

  四、社会立法

  包括劳工立法和社会福利立法两个方面。社会立法的发展反映垄断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一战后自由党1919颁布《教育法》禁止雇用12下童工。1927年7月颁布《工业争议和职工会法》,规定政府有权宣布罢工为非法等,二战后此法终止。

  1971年8月保守党政府为压制工人运动和削弱工会权利,颁布《劳资关系法》,国务大臣可为罢工设60天为“缓冲”期。此法案遭到工会和工党的强烈反对,1974年工党上台后被废除。

  二战后,工党政府于1946年制定国民保险法、国民医疗保健法、住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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