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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5)

|0·2013-05-07 11:29:38浏览0 收藏0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宣称,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三权分立。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有:

  (1)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3)数量较多;

  (4)内部协调较差。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际掌握立法权的是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政治会议。

  [简答]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从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2)需要指出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和行政法

  [单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训政时期约法》。

  [单选]标榜“民有、民治、民享”,实际实行个人独裁的是《中华民国宪法》。

  [多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所制定的《工会法》的立法宗旨是:

  (1)维持与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

  (2)维持与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

  (3)增进知识技能;

  (4)发展生产。

  [多选]国民政府时期对公务员惩戒的种类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国体。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2)政体。该宪法规定国家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具体而言是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等四项职权。但创制、复决两项权力暂缺。国民大会每届任期六年。该宪法规定国家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同《五?五宪草》相比,中华民国总统权力也有了一定的限制。就总体而言,该宪法兼采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之精神。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3)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对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诉愿权、受教育权等以及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均做了规定。

  (4)基本国策。该宪法规定对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公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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